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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专业私家侦探|【律师观点分析】上诉人、中
发布时间:2021-11-03 17:19

律师观点分析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中国建筑XX集团有限公司,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

法定代表人:朱XX,公司执行董事。昆明专业私家侦探|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李某某,男,土家族人,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。

代理律师:向江**,重庆律师事务所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王某某,男,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XX,重庆XX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第三人):周XX,男,土家族,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。

上诉人中国建筑XX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国建筑XX公司)与被上诉人李XX、王XX、周XX发生劳动合同纠纷,不服重庆市潜江区人民法院市(2020)于0114民初第4974号民事判决书,向本院上诉,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、2021年4月13日、2021年4月13日立案,上诉人中国建筑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、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江**、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某某、被上诉人周某某等提出质询,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,本案现已开庭审理。

@三、适用法律原判错误。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,不是劳动争议案件。原判决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和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第四条作为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,其法律适用是错误的。四、原判决的推理部分认为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,同时裁定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。判决前后前后矛盾。同时,无论是联名还是联名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,昆明专业私家侦探|

法院在审理劳务欠款纠纷中是否可以查封工程质保金_劳务报酬纠纷_劳务纠纷处理

李某辩称,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1.高峰调任的事实是,高峰是涉案项目部的会计。转让说明了相关目的。一审提交的各种证据相互印证。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正确;2.根据一审提交的证据,重庆XX公司是涉案项目的监理公司;3.某中建XX公司的专用印章是上诉人在涉案项目上唯一刻的印章。从一审开始,我们根据提交的证据,该项目是在加盖公章开展的项目整改等工作,并且上诉人陈述了印章的真实性。因此,印章不仅在日常工作中使用,甚至在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使用。本案中,没有证据否认劳动合同印章的有效性;4.王某是上诉人重庆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分行虽已被撤销,但可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认定。X为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;5.周XX是王XX聘请的项目经理,以上诉人名义进入涉案工地工作,代表上诉人参与项目;6.法律一审适用。上诉人的非法隶属关系导致本案当事人无法通过劳动关系处理本案,但并不意味着本案不能适用劳动法。连带责任。

王某辩称同意李某某的抗辩,并补充说:1. 上诉人回避了本案的基本事实,即中建某某某公司与王某某有关联。王某某按照《内部协议》约定支付了保证金等费用。高峰调任财务负责人是基于关联方协议的履行。上诉人断章取意,否认案件基本事实;2.王XX与上诉人签订了《终止协议》。协议约定了项目余额的支付方式,但终止协议在上诉人手中。上诉人拒绝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,致使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,请求法院责令上诉人出具终止调查协议。澄清案件事实。

周某辩称,一审判决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希望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。可能的。昆明专业私家侦探|

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:1.裁定中国某公司向李某某、王某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86810元及利息(利息按本金本金计算) 86,810元,自2019年6月12日起,按年利率6%计算至实际支付日,由中建某某某公司和王某某公司计算);2.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中建某某某公司和王某某公司承担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:中建XX某公司为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。2017年2月20日,中建XX公司作为承包商与重庆XX公司(一期)工程建设合同签订《渝东南粮食储备中心项目》,粮食储备中心(一期)建设重庆XX公司由中建XX某公司承包,中建XX某公司承担重庆东南粮食储备中心项目(一期),并与王XX就该项目的建设达成了内部合作协议。同意王XX组织实施“渝东南渝” 公司和重庆XX公司。粮食储备中心项目(一期)建设合同中相关建设方的所有条款均规定,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王XX承担,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费用、中标交易费用、履约费用等。债券等。建某某公司将项目付款一次性利润(管理费)的1.6%计入该账户。2017年1月23日,高峰向王某转账XXX元,交易摘要为“保证金”。2017年1月23日,高峰向王某转账30万元。2017年5月3日,高峰向王某转账691132元,交易用途为“农民存款”。2017年7月11日,高峰将10万元转给王XX。交易摘要和交易用途为“